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凭以下材料向认定工伤的人社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地点: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联系电话:0757-82277244、82665830。)
1.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前台受理人员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现场鉴定时间安排表》,开具介绍信指引申请人到指定鉴定医院(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禅城区中心医院)进行集中现场鉴定。
(三)被鉴定人带齐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资料,在指定时间到选定医院进行现场鉴定。现场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1张;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5.与工伤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被鉴定人需到医院现场参加鉴定。)(四)现场鉴定完毕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取被鉴定人的鉴定材料,并填写收件清单;资料不齐全的,告知被鉴定人补正相关材料。(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现场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结论的时限从被鉴定人完成现场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已完成现场鉴定但需要补正材料的,从补正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结论。
二、文件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