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个人带齐资料到禅城区社保局申请
社保局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禅城区社保局石湾分局(惠景公园斜对面)
详情请点击以下链接了解:
序号 |
申请项目 |
具体经办 |
审请时限 |
备注 |
1 |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本人或委托办理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以及参保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诊(院)核准手续。 |
须在转院前办理核准手续 |
未在转入医院住院前办理核准手续的,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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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请查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局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佛社保〔20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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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联网医院直接结算,非联网医院需要先办申请手续 |
非联网医院就医未办申请不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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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急、危、重症病人需转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可先行转院,并由参保人或代办人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参保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补办转诊(院)审批手续。 |
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超过5个工作日补办转诊(院)核准手续的,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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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保人在外地期间因急、危、重症疾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参保人或代办人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
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核准手续的,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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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以提出申请: 1.长期异地居住超过180天的居民、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 2.单位拟派驻市外180天的在职职工(回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不受180天限制)。 异地就医申请及变更异地就医地点申请材料: 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或《广东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原件1份;加盖印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拟派驻异地工作超过(含)180天的证明原件1份;(单位拟派驻市外工作超过(含)180天的提供) 3.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1.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及以居民身份参保的人员提供。2.户籍在异地的提供参保人本人异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异地的提供异地居住证或异地养老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户籍不在异地的人员因不符合居住地居住证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出具居住证明的参保人,可以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在异地居住超过180天的证明材料。)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5.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
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前申请 |
单位派驻市外工作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自获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在异地工作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674号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局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佛社保〔2017〕96号)
广东已经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那在省内异地就医办理什么手续?
省外异地就医又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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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异地就医
参保人选择接入广东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医院就医就可以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医保报销需要个人先支付吗?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工作按照“统一结算、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开展。省社保局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负责及时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异地就医参保人出院时,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等保险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再由省社保局与其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广东省外异地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这里还准备了最新版的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统计时间截止至3月底哦。
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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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二维码查看详情)
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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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二维码查看详情)
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佛山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3)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4.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5.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